• 臺北市政府 112.03.16. 府訴一字第11260800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訴願人因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變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 12月9日北市安文字第111602271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父○○○(下稱○父)原為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因○父 死亡,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11年10月31日行政申請書、11月10日 行政申請補充理由書向原處分機關申報該公業派下員繼承變動情形, 並由訴願人繼承○父之派下權。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111年11月3日北 市安文字第1116022135號及 111年11月15日北市安文字第1116022934 號函請訴願人先行通知該公業管理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辦繼承變動;如 該公業管理人拒辦,請訴願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補 正及準備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辦繼承變動;嗣訴願人 111年12 月2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補充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原處分機關以1 11年12月 9日北市安文字第1116022719號函(下稱原處分)以訴願人 所送資料仍缺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之文件 ,駁回訴願人之申報。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月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1月19日北市安文字第1126000 236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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