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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3.17. 府訴三字第111608913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小吃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1月9日住
字第20-111-11000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下稱稽查大隊)於民國(下同) 111年10
月28日18時37分許,派員至本市松山區○○大道○○段○○號(下稱系爭
地點)進行稽查,發現訴願人於該址經營○○小吃店(市招:○○,下稱
系爭餐廳)從事餐飲業,其烹飪(烹煮活蝦)致散布油煙,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32條第 1項第5款規定,乃錄影拍照採證,並掣發原處分機關111
年10月28日第 Y034567號舉發通知書,交由訴願人店長簽名收受。嗣原處
分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111年11月9日住字第20-11
1-11000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
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原處分於111年11月
3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12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法
用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
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
化學操作單元,其類別如下:……(二)固定污染源:指移動污染源
以外之污染源。……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指視
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
防制區。……十、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管制需
求劃定之區域。……」第 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
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
並公告之。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
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二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
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三、三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未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第3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3項
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
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前項空氣污染行為
,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7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83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
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第85條規
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
、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環境教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
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
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
境講習。」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
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空氣
污染物之分類如下:……二、粒狀污染物:……(八)油煙:指含碳
氫化合物之煙霧。……。」第24條第 1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移動
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二、官能檢查
:(一)目視及目測:目視,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
、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
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
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
行為管制。」第 3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
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
污染源所逸散。」第 4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判定粒狀污染物逸散行為時,應以目視確認
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排放,倘其逸散之廢氣含有水蒸氣,應於稽查紀
錄中敘明執行判定時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第5條第2款、第
3 款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
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三、稽
查時間。」第 9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
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
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
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公私場所之固定污
染源違反本法時應處罰鍰之裁罰。」第 3條規定:「違反本法各處罰
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並取至
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前項罰鍰裁罰公式如下:罰鍰額度
=AxBxCxDx(1+E)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之A代表污染程度、B代表污
染物項目、C代表污染特性及D代表影響程度,均為附表一所列裁罰因
子之權重; E代表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為附表二所列裁罰因子之權
重,屬加重處罰事項之E為正值;屬減輕處罰事項之E為負值。……」
第 4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
,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
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附表一:(節錄)
項次
17
違反本法條款
第32條第1項(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規定)
本法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新臺幣)
第67條第1項
工商廠場:10~500萬元
……污染程度(A)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污染規模、持續時間、污染面積、受污染範圍與人數、敏感受體或其他相關污染及受影響情形,依個案裁量
A=1~5
污染物項目(B)
……
二、污染行為涉及非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者,B=1.5污染特性(C)
C=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
影響程度(D)
D=1
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
加重或減輕裁罰之權重上限
一、應加重裁罰事項
(八)違規時間為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之期間。適用本加重裁罰事項之條款為:……本法第32條第1項
0.5
二、應減輕裁罰事項(合計最多減輕權重不得超過總權重(AxBxCxD)百分之80)
(三)違規日前3年內首次違反本法規定,且未涉及本法第96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情形
0.5
(四)稽查配合度良好
0.2
項次
違反法條
裁罰依據
違反行為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
環境講習
1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第23條、第24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者。
裁處金額逾新臺幣1萬元
A≦3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