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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3.30. 府訴一字第11260801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2月6日北市
民區字第111602889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8條第1項及第58條等規定,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1日發布
,自111年6月15日零時起,所有入境者需進行 3天居家檢疫及檢疫期滿後
接續4天自主防疫之措施。訴願人於 111年6月22日由英國入境,經衛福部
疾病管制署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下稱居家檢疫通知書),並載明檢疫起始日及檢疫結束日分別為111年6
月22日及同年月25日24時,訴願人之居家檢疫地點為本市大安區○○○路
○○號○○樓(下稱系爭地點)。嗣本市大安區公所於111年6月23日獲知
訴願人疑有擅離系爭地點之情事,乃於當日會同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
路派出所(下稱安和路派出所)員警至系爭地點訪查,經調閱電梯監視器
畫面後,查認訴願人自111年6月22日至23日擅離系爭地點如下表:
次數
外出時點
返回時點
外出時間
1
22日
21時44分
22日
21時58分
14分
2
22時2分
22時8分
6分
3
22時22分
22時25分
3分
4
23時18分
23時24分
6分
5
23日
0時37分
23日
0時45分
8分
6
7時23分
7時33分
10分
7
7時58分
7時59分
1分
8
8時47分
8時50分
3分
項次
3
違反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法條要件
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違反行為
受檢疫者發生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裁罰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罰鍰額度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基準
甲、一般期間【非屬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3月6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1.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違規類型
違反內容
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
居家檢疫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民政局、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