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二字第112608113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申請建物滅失勘查及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3 日建測駁字第000004號駁回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委由案外人○○○,以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2年 1月4日 收件萬華建字第000010號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本市 萬華區○○段○○小段○○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滅失勘查及登 記,案經原處分機關於112年1月30日辦理現場勘查,審認系爭建物尚 存,乃以112年2月13日建測駁字第000004號駁回通知書(下稱原處分 )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12年2月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3月10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 02253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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