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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4.20. 府訴一字第112608104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服務中心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請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月
1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12300380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案外人○○○(下稱○君)及其長女【民國(下同) 101年○○月○○日
生】、次女( 103年○○月○○日生)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君將其
長女及次女自111年8月1日至 112年1月31日就托於訴願人經營之○○服務
中心(下稱服務中心)。嗣訴願人於112年1月10日郵寄檢送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 111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請款領據、銀行帳戶影本等
資料,向原處分機關就○君之長女及次女 111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合計新臺幣4萬8,000元辦理請款作業。原處分機關以 111年度臺北市弱勢
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之申請期限及請款期限之最後期限為 111年12月31日,
惟訴願人於112年1月10日始提出請款,已逾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及本府110年12月9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
175173號公告(下稱本府110年12月9日公告)所定期限,爰以112年1月16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123003805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君所請歉難同意
,並副知訴願人。原處分於112年1月31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1
2年2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具體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敝
中心第111年……第1學期弱勢兒童托育補助……兩位兒童家長、家中
有事延誤蓋章、故中心補助資料送件。貴局不同意補助……。」並檢
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另公文內容若涉
及副本收受者之權益,且該公文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 1項所
稱行政處分之要件者,該副本即為行政處分,副本收受者若不服該行
政處分者,得依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查本件原處分記載略以:「
主旨:貴機構辦理111第1學期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請款一案……。
說明:一、復貴中心112年1月10日(郵戳日)○○服務中心……函。
……三、查貴中心於112年1月10日檢送111年第1學期申請表及請款領
據已逾本府所訂之申請及請款期限,故所請歉難同意。……五、副本
抄送○○服務中心……爾後請貴中心確實依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
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辦理。……。」本
件原處分以訴願人為副本收受者,惟綜觀原處分內容除與○君之補助
申請有關外,亦涉及○君因採預先抵繳方式而影響訴願人之請款權益
,應認訴願人對原處分亦得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
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
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
補助。……。」「前項第六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
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
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協助解決弱勢家庭兒童托育需求,使托育服務之照顧功
能得以發揮,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
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
弱勢家庭兒童,指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其家庭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弱
勢家庭兒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向社會局申請兒童托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一 實際就托於本
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第 5條規定:「本
補助之補助項目為……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構)
所收取之註冊費、保育費、教保費、月費、學費、活動費、材料費、
設施設備費、雜費及其他托育相關費用。本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
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由社會局每年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
第 6條規定:「申請人得於每年社會局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
提出申請:一 申請表。二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三 托育
費用繳費收據。四 足資證明實際就托期間之相關文件。前項申請,
得由……機構協助申請人將相關資料彙送社會局。……。」第 7條規
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應由……機構於請款期限內檢
具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領據等相關資料,向社會局辦
理請款作業。……機構應於社會局撥付補助款後,通知申請人。採預
先抵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抵繳者……機構應於社會局撥付補
助款後十五日內轉撥申請人。」第11條規定:「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9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175173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市 111年度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
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公告事項:一、補助金額:……(五)國
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元整。(六)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元整。……二、申請期限、請款期限及
撥款期限如附表。」
附表 各項程序期限一覽表(節略)
程序
期別申請期限
請款期限
111學年第1學期
實際就托15天內
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
最後期限
111年12月31日前
※逾期均不受理111年11月30日後始接獲核定者,務必於111年12月31日前送件
※逾期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