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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4.21. 府訴三字第112608025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2月27日
北市勞職字第1116120765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承攬本市中正區○○○路○○段○○號之○○新建工程(水電
工程),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
(下同) 111年11月10日派員實施職災檢查,查得(一)訴願人對於
勞工在地下 1樓從事水電配管作業之工作場所(下稱系爭場所),其
通道、地板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下稱設施規則)第21條規定;(二)訴願人對於進入系爭場所從事水
電配管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並發生勞工○○
○(下稱○君)於111年11月7日於爬上合梯時不慎墜落,頭部撕裂傷
、左手手腕、右手手腕、腰椎第3節、薦椎等處骨折,住院超過1日之
職業災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及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下稱設施標準)第11條之 1規定。勞檢處乃
製作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並經訴願人之工務經理○○○(下稱○
君)簽名確認在案,另於 111年11月15日訪談○君並製作談話紀錄。
二、勞檢處嗣以 111年12月5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1160325816號函檢送相關
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前開違規事實明確,
且屬乙類事業單位,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1款
、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及處理要點第8點、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
準)第3點、第4點項次6等規定,以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
120765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
元、6萬元(3萬元之2倍)罰鍰,合計處9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
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112年1月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
1月1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2年2月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6條第1項、第3項規定: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
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
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
所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
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事業單位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
機構:……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43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49
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
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二
、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1條規定:「雇主對於
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
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
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11條之 1規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
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規定:「主管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
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
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
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6
違反事件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1)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3)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5)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法條依據
第43條第2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
3.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且發生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者:死亡災害得處最高罰鍰30萬元;其他災害得處前2點規定金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項次
12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委任事項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