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5.10. 府訴三字第112608098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醫院民國 112年1月3日北市醫政字第112300 2711號及112年1月18日北市醫政字第112300599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其母入住於○○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下稱○○護理之家 ),分別於民國(下同) 111年12月22日及112年1月13日經由本府單 一陳情系統向○○醫院提出陳情表示,其收到○○醫院之函文表示, 護理長聯絡訴願人之大姊,僅聯繫而未洩漏陳情內容,惟訴願人若向 護理長反映事情,護理長就會向其大姊通風報信,且民眾之母違反○ ○護理之家之入住規定,另疫情期間外籍看護工不能留宿○○護理之 家,惟仍有外籍看護工留宿之情形;及訴願人前向○○醫院提出陳情 反映○○護理之家外籍看護工不當留宿,該院政風室有派員前往瞭解 ,請提供實地訪視之日期、時間、訪視人員等,並請提供具體訪視狀 況、錄影帶等相關證據,以證明該院政風室有實際至○○護理之家訪 視等情。經○○醫院分別以 112年1月3日北市醫政字第1123002711號 及112年1月18日北市醫政字第1123005993號函回復訴願人略以:「… …有關臺端向護理長反映事項之後續處置,若屬本院附設○○護理之 家護理長管理權責範圍,均非屬洩漏陳情內容,另關於外籍看護留宿 一節,尚查無違反疫情期間相關防疫規定。……。」「……本院政風 室前已於111年12月9日派員前往本院附設○○護理之家瞭解案情,查 察結果業已簽報首長並函覆臺端在案……惟查察過程資料係屬內部調 查文件尚難提供臺端參考,謹請諒察。……。」訴願人對上開 2函均 不服,於112年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該院檢卷答辯。 三、查○○醫院上開 2函之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分別回復說明有 關訴願人向護理長反映事項之後續處置,若屬○○護理之家護理長管 理權責範圍,均非屬洩漏陳情內容,另關於外籍看護留宿一節,尚查 無違反疫情期間相關防疫規定;及該院政風室前已於111年12月9日派 員前往○○護理之家瞭解案情,查察結果業已簽報其首長並函復訴願 人在案,惟查察過程資料係屬其內部調查文件,尚難提供訴願人參考 。是○○醫院回復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 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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