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6.09. 府訴一字第11260817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申請核發國民身分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2月21日 否准核發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之子○○○(下稱○君)於民國(下同)95年3月3日以訴願人 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於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蓋章後,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換發訴願人之國民身分證,經原處分機關製證完竣後, ○君以訴願人年邁確實不能行走為由,以95年 3月26日書面申請原處 分機關到府換證服務。經原處分機關多次到府訪查或致電,均無人在 家或電話無人接聽,遂於 100年6月1日作廢該證並以撤銷請領結案。 嗣訴願人經通報並自108年9月29日(88歲)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且由 戶政機關及警察機關列案管理。 二、訴願人於 111年12月20日至原處分機關臨櫃申請核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經原處分機關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 置管理辦法(下稱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 第1款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11點第1款規定,請訴願人至警察機 關辦理撤銷查尋後,再持憑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訴願人復於 111 年12月21日再次臨櫃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惟仍未 能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原處分機關乃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13條第 3 項規定,以口頭否准(下稱原處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原 處分,於 112年4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3日補充訴願理由,5月8 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具體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日期、文號,惟依訴願人 112年 4月6日訴願書記載略以:「……訴願人親自前往,向士林區戶 政事務所多次請求補發給身分證,竟被一再刁難……依法提起訴願。 ……」復依原處分機關112年4月25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127001555號函 所附訴願答辯書事實欄記載略以:「訴願人於 111年12月20日至原處 分機關臨櫃申請新式國民身分證,經原處分機關調閱當事人九十四年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及口卡資料……發現申請人的相貌與申請 書及口卡資料所貼照片落差較大,且未有其他親屬偕同辦理,依現場 證據尚難認定為同一人。又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明細戶籍資料, 當事人載有失蹤人口之特殊註記,應先辦妥撤銷查尋人口,方可辦理 國民身分證,爰輔導其先至警察機關辦理撤尋後,再持撤尋證明文件 及補證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當日渠即先行離去。翌日, 訴願人再次前往原處分機關申請,惟仍因未辦理撤尋故未予受理…… 。」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又本件原處分機關否准時未 有救濟期間之告知,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 3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未 告知救濟期間,致訴願人遲誤訴願期間,惟其仍於知悉原處分 1年內 提起訴願,揆諸上開規定,視為於法定期間內為之,並無訴願逾期問 題,合先敘明。 二、按戶籍法第52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 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 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條 規定:「本辦法依戶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12條第 1 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 、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 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 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 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一、所繳交之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 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有差異。」「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補正或陳述意 見者,應不予核發國民身分證。」 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使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單位) 間對戶籍登記及治安維護密切聯繫配合,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第 7點規定:「有關失蹤人口案件,戶 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一)警政署每日應將已編列案號之失蹤人 口及撤銷失蹤人口資料,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之戶政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二)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 政所申請各類案件時,戶政所應通知當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 理撤銷查尋。……。」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失蹤人口查尋,提升工作成效,特訂定本要點。」第11點第 1 款規定:「本署每日應將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及撤尋資料傳送內政部 戶政司,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警 察機關對於戶政事務所之協助查(撤)尋,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發現失蹤人臨櫃申辦各類案件時,除填具撤銷失蹤人 口通報單通報外,應先請當事人至警察機關辦理撤尋後,再持相關證 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辦。」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多次親自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發國 民身分證,竟因有惡徒偽報訴願人失蹤,被一再刁難,拒絕發給。訴 願人前往不同 5個派出所請求撤銷失蹤,均因無國民身分證被拒。訴 願人 3次施打疫苗,有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請求撤銷原處分, 無條件發給國民身分證。 四、查訴願人自108年9月29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未經警察機關撤銷查尋 ,有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表、戶役政資訊系統明細戶籍資料 失蹤人口之特殊註記畫面影本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4月 14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33270號函(下稱士林分局112年4月14日 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被偽報失蹤,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發國民身分證遭拒 絕,至派出所請求撤銷失蹤,亦因無國民身分證被拒云云。本件查: (一)按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 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 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 證業務時,於申請人所繳交之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國民身分 證請領資料有差異時,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申請人未依 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者,應不予核發國民身分證;為國民身分證管 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3項所明定;次按戶政 機關與警察機關間對戶籍登記及治安維護,應密切聯繫配合;有關 失蹤人口案件,內政部警政署每日應將已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 銷失蹤人口資料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於其戶籍資料 內註記;戶政事務所發現失蹤人臨櫃申辦各類案件時,應先請當事 人至警察機關辦理撤銷查尋後,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 辦;為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1點、第7點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11點第1款所明定。 (二)查訴願人自108年9月29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迄未經警察機關撤銷 查尋,持續經戶政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失蹤人口列管。次查訴願人於 111 年12月20日至原處分機關臨櫃申請核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經原 處分機關調閱訴願人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及口卡資料,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相貌與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及口 卡資料所貼照片落差大,並考量訴願人95年間曾因年邁確實不能行 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到府換發國民身分證服務,而本件訴願人提出 申請時已年逾90歲,惟可獨自前往洽辦且行走無礙,又未辦理撤銷 失蹤人口查尋,原處分機關乃通知訴願人至警察機關辦理撤銷查尋 後,再持憑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惟訴願人於翌日( 111年12月 21日)再次前往原處分機關申請,惟仍未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原處 分機關乃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13條第 3項規定,以原處分否准 其國民身分證之申請。姑不論本件訴願人是否為○○本人,原處分 機關以檔存照片資料與訴願人之容貌無從辨識為同一人,經原處分 機關現場通知其依規定辦理補正而未能補正,依前揭規定,應不予 核發國民身分證;是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又依 卷附士林分局112年4月14日函說明二記載:「二、查近 3個月無○ ○本人至本分局轄內各派出所請求撤銷失蹤紀錄。」另縱訴願人確 曾施打COVID-19疫苗,其至原處分機關申辦國民身分證,仍應依前 開規定辦理。訴願主張,不足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又本府受理本件訴願案件,係基於人民訴願權之保障,在程序上從寬 予以處理,但並無證明訴願人即為經通報失蹤人口○○之效力,併予 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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