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6.07. 府訴一字第11260819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3月16日北市
殯墓字第112300277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前於民國(下同)110年 4月6日查獲訴願人將其亡母○○○○
(墓碑所載歿日為 108年12月14日)之屍體埋葬於本市信義區○○段○○
小段○○地號土地之私有墳墓內,爰審認訴願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
有關屍體應埋葬於公墓內之規定,乃依同條例第83條規定,以111年2月18
日北市殯墓字第1113001538號裁處書(下稱111年2月18日裁處書)處訴願
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12年2月28日前將墳墓內亡者○
○○○屍體遷葬至合法處所,該裁處書並於111年2月24日送達。嗣原處分
機關於112年3月13日再次派員至前開墳墓勘查,發現該墳墓並無起掘痕跡
,且原處分機關亦未接獲訴願人申請墳墓起掘證明許可,爰審認訴願人未
完成改善,係第 2次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乃依同條例第83條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
準)第 3點項次16規定,以112年3月16日北市殯墓字第1123002772號裁處
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3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13年2月28日前將墳墓
內亡者○○○○屍體遷葬至合法處所。原處分於112年3月20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12年4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7日補充訴願資料,5月15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殯葬設
施: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
處理……。」第70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第
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
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
費用,向墓主徵收。」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
定:「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節錄):
項次
違反事件
裁罰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6
……
二、墓主違反第70條規定,未於公墓內埋葬屍體、未將骨灰或起掘之骨骸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第83條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違反本項次埋葬屍體或存放骨灰(骸)而無新設置、重建或增建、改建墳墓者,處3萬元至5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