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8.28. 府訴一字第112608380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企業社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商業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7月13日北市商二字第 112410996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本市中山區○○○路○○號○○樓之○○獨資經○○企業社 ,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3日填具商業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自112年7月13日起之歇業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符合商 業登記法令規定,以112年7月13日北市商二字第1124109962號函(下 稱原處分)核准歇業登記。訴願人不服,於112年7月17日經由原處分 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7月26日北市商二字第11260206 6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