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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12.22. 府訴三字第11260853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事放射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0月2日北市
衛醫字第112304398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領有北市衛放師執字第xxxxxxxxxx號執業執照之醫事放射師,執
業登記於臺北○○醫院(機構代碼:xxxxxxxxxx),原執業執照應更新日
期為民國(下同)111年8月22日,訴願人原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
滿前 6個月內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惟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因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配合防疫政策,前以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
3984號函告地方政府衛生局,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1
年1月1日至 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後,更
新期限於 111年者),無須檢具書面及理由文件,由各地方衛生局統一逕
予展延1年。惟訴願人未於展延1年內(即112年8月22日前)辦理其醫事放
射師執業執照更新,遲至112年8月24日始檢具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
執業、歇業、變更、報備支援)登記申請表,經由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下稱公會)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案經訴願人於同日向原處
分機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醫事放射師法第7條第2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事放射師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等規定,以112年10月2
日北市衛醫字第112304398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1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0月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0
月 7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0月2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事放射師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
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
定:「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
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
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
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
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8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醫事
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
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事放射師……。」第7條第1項規定:「醫
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
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三個月內…
…照片二張。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
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下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衛福部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函釋(下稱111年6月24
日函釋):「主旨: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
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
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請
貴局統一逕予展延1年……說明:……二、……本部前以 109年3月20
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705號函規定,執業執照應於 109年12月31日前
更新者,得逕予展延6個月,並以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9
5號函補充無須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另本部 110年4月15日衛部
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規定,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0年1月1日
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得逕予展延1年。三、考
量 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旨揭醫事人員執業
執照應更新日期得參照109年及110年函示,逕予展延 1年,免個別提
出申請。四、展延方式辦理如下:(一)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
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依說明二展延後,
更新期限於111年者)。(二)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
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
制。(三)於展延期間更新執業執照,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
自原發(未展延)執業執照屆滿第 6年之翌日,不因展延而延後應更
新日期……。」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
…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十七)醫事放射師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事放射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
定:「本局處理違反醫事放射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3
違反事實
醫事放射師執業,未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法規依據
第7條第2項
第38條第1項、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3次仍未遵行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