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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12.22. 府訴三字第112608538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診所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9月12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57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醫療機構,領有第ACM08900069102號管制藥品登記證,依訴願人
民國(下同)111年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明細報表所載,其有申報第4級管制
藥品「○○10毫克(衛署藥輸字第xxxxxx號)」及「○○ 7.5毫克(衛署
藥輸字第xxxxxx號)」(下合稱系爭管制藥品)。原處分機關於112年6月
12日至本市中山區○○○路○○段○○號之○○訴願人處所實施稽查時,
發現訴願人未設置系爭管制藥品之簿冊,並逐日詳實登載收支結存情形,
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規定。嗣經訴願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規定,
爰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以112年9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570
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原處分
於112年9月1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0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
0月26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8條第 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
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
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第39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第42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
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一、品
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
稱。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
列事項:(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
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二)收入原因為查獲
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品查獲證明文號。(三)支
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四)
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
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
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
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
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應登
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三、結存數量。」
臺北市政府92年1月30日府衛四字第092023017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2年2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
府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
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19
違反事件
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等情形。
法條依據
第28條第1項
第39條第1項、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上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 第1次處罰鍰6萬元至1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