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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12.20. 府訴一字第11260855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9月23日北市士社字第
1126020400號及112年9月28日北市士社字第1126020900號函,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112年9月23日北市士社字第1126020400號函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112年9月28日北市士社字第1126020900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及其配偶○○○(下稱訴願人及其配偶)等 2人於民國(下同
) 108年10月30日填具育兒津貼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女
○○○( 108年○○月○○日生,下稱○童)之育兒津貼,經原處分
機關審查其等符合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歲兒童育兒津貼(下稱衛福
部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乃核定自 108年10月至12月領取該津貼,每
月新臺幣(下同)2,500元。
二、嗣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以○童送托準公共托嬰中心為由,以108年12
月 4日申請表等向本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申請○童之衛福部托育
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下稱衛福部托育補助)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
助(下稱本市托育補助),經社會局審查符合規定,先後以109年2月
25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22465號函(下稱 109年2月25日函)、109
年5月5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78836號函(下稱109年5月5日函)及1
10年2月23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103014972號函(下稱 110年2月23日函
)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經審核其等符合補助資格,補助期間分別至
108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及 110年12月31日止;又請領衛福部
托育補助期間不得併領該部育兒津貼;另衛福部托育補助之補助期間
內停托者,停發托育補助;嗣後如兒童停止請領衛福部托育補助,仍
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或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
作業要點規定者,則須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育兒津貼之
申請。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已於108年12月領取○童
衛福部托育補助,於108年12月註銷其等2人請領○童衛福部育兒津貼
資格。嗣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第 3級警戒,○童自110年6月起停止送托,致社會局停發○童之
衛福部及本市托育補助。
三、嗣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於112年9月8日填具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
表(下稱 112年9月8日教育部育兒津貼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向
原處分機關專案申請○童110年10月至112年8月之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
5歲幼童育兒津貼(下稱教育部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檢附其等2人
之申請資料,函請本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協助專案審查。經教育局以112年9月22日北市
教前字第11230844741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童112年1月至8月符
合教育部育兒津貼請領條件,請原處分機關依規定核定,並書面通知
申請人,另○童110年10月至111年12月之跨年度專案申請,將依所送
資料函報國教署,查調結果另案回復。嗣原處分機關接獲教育局 112
年 9月28日北市教前字第1123085451號函(下稱112年9月28日函)轉
國教署112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31922號函(下稱112年9月
23日函)內容略以,申請人提出110年10月至111年12月之教育部育兒
津貼申請時間已逾當年度12月31日,應不予受理。
四、其間,原處分機關以112年9月23日北市士社字第1126020400號函(下
稱原處分1)並檢附專案申請核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
,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下稱教育部育兒津貼作業要
點)規定,經系統查調○童之戶籍、公費安置、就讀幼兒園情形及請
領衛福部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等資料,○童 112年1月至8月符合教育
部育兒津貼請領條件及○童係第2名子女,112年1月至8月每月發放6,
000元,合計4萬8,000元(6,000x8),將自核定之次月月底前撥入訴
願人指定帳戶。嗣原處分機關另以112年9月28日北市士社字第112602
0900號函(下稱原處分2)復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依教育部育兒津
貼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規定,該育兒津貼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資格,應
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以前提出各月份之申請;
惟查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於112年9月8日始提出110年10月至111年12
月教育部育兒津貼之申請,已逾該津貼申請時間之當年度12月31日,
故依法不予受理。原處分1及原處分2分別於 112年9月26日、10月3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0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23日補
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查本件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記載:「發文日期:112.9月23日 發文字
號:北市士社字第1126020400號 追溯110年10月至111年12月育兒津
貼……」揆其真意,訴願人應對原處分1及原處分2均不服,合先敘明
。
貳、關於原處分1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
起訴願者。」
二、查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於112年9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專案申請○童11
0年10月至112年8月之教育部育兒津貼,其中○童112年1月至8月之教
育部育兒津貼部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1核准在案,另110年10
月至 111年12月之跨年度專案申請,教育局將依所送資料函報國教署
,查調及核定結果,另案回復。是○童 112年1月至8月教育部育兒津
貼部分既經原處分機關核准,訴願人此部分之訴求既已實現,且並無
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之情事,訴願人就原處分 1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參、關於原處分2部分:
一、按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
兒育兒津貼(以下簡稱育兒津貼)……特訂定本要點。」第2點第1款
規定:「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定機關:指鄉(鎮、市、
區)公所……。」第3點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
幼兒,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得擇一請領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一
)育兒津貼: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學齡未滿五歲之
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生理年齡滿二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
依前項規定領取育兒津貼……:(一)滿二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
發放之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
務補助。(二)就讀前點第二款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三)二歲至
未滿五歲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四)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雙親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五)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二歲
至未滿五歲幼兒雙親或監護人依法留職停薪期間並領有該幼兒之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第 4點規定:「育兒津貼……發放基準如下:(一
)幼兒每人每月發放之數額如附表一。(二)以月為核算單位。……
。」第5點第1項規定:「育兒津貼……之申請,應由幼兒之雙親雙方
或監護人為之。」第6點第 1項、第2項規定:「育兒津貼自幼兒生理
年齡滿二歲當日起受理申請……其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一)申請
人於幼兒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填具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郵寄、親送或於本部指定之資訊
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三
)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申請人無須重新申請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由衛生福利部及本部透
過資訊系統介接本部轉核定機關審查,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逕依第八點規定撥付育兒津貼……
:(一)生理年齡滿二歲之我國籍幼兒,於滿二歲當月,尚請領衛生
福利部發放之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
助。……。」第8點第 1項、第2項規定:「核定機關審查通過者,應
核定育兒津貼……之發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地方政府應將
育兒津貼……按月撥入申請人或幼兒之帳戶。……。」「育兒津貼…
…申請人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核定機關提出各月份之申請,並發放受理申
請該年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請領資格月份之育兒津貼……。……。」
附表一(節錄)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數額表(單位:新臺幣)
實施期程
第1名子女(每月)
第2名子女(每月)
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
111年8月1日起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一、本表所稱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2名或第3名以上之子女。
二、幼兒未具我國國籍身分者,不列入子女排序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