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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11. 府訴三字第112608586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0月1
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657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其公司網站〔網址: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 112年8月
18日〕刊登「○○」食品(下稱系爭食品)之食品廣告,其內容宣稱略以
:「……超燃代謝配方……吸附油脂……降低澱粉吸收……清除宿便……
打造易瘦體質……能吸附並溶解油脂與膽固醇……讓脂肪不被吸收而排出
體外……經國際研究證實1g的甲殼素可吸附800倍的油脂……減少40%脂肪
形成……瘦身……抑制醣類轉換成脂肪堆積……增加血清素,達到產生飽
足感的作用……經國際研究證實: 6個月……體重降低……13kg……膽固
醇下降了…… 12.5%……白腎豆萃取物攔截澱粉吸收……能抑制澱粉轉成
小分子糖類與脂肪……國際研究證實每 1公克……可中和掉2250大卡熱量
……燃燒脂肪UP……非洲芒果籽……10週體脂有感下降……能促使體內分
泌大量的脂聯素……可以降低體脂肪、膽固醇……可以增加胰島素敏感度
,穩定血糖,降低糖尿病風險……有利於抑制脂肪細胞倍增……經國際研
究證實……測試者每天攝取 300mg……10週體脂肪減少6.3%……10大益生
菌,培養好菌改善腸道環境……打造易瘦體質……分泌抑制食慾激素……
腸道細胞消化了益生元後,會產生短鏈脂肪酸……短鍊脂肪酸足夠……抑
制食慾的激素增加……適時產生飽足感……決明子萃取物抑制腸道……吸
收膽固醇……專利茶花萃取物改善體內……脂肪細胞的囤積……保濕因子
NMF 足夠……水.潤.彈……細胞規格排列……緊密支撐阻擋水分向外流失
……讓肌膚增加水潤彈性……抵抗地心引力,四週看的見……彈 按下去
就彈回來……彈性度相對值……以彈性檢定儀檢測,值越低,越有彈性…
…緊 堅實抵抗重力……」等詞句(下稱系爭廣告),並佐以各種示意圖
,整體訊息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經民眾向臺中市政府提出檢舉,因訴願
人公司登記地址位於本市,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乃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
。嗣原處分機關發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12年10月6日以書
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關仍審認系爭廣告整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系爭
食品具有所宣稱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1年內第3次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前2次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112年2月23日及11
2年4月25日裁處書裁處在案),爰依同法第45條第 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以112年10月
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657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罰鍰。原處分於 112年10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1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28條第 1項、
第 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
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
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
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
斷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
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
證。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
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1點規定:「衛
生福利部為統一處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下稱本條
)規定裁處之廣告案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
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本
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罰
鍰額度之審酌(節錄)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罰鍰之裁罰內容
審酌原則
備註
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本法第45條第1項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一)1次:新臺幣4萬元。
(二)2次:新臺幣8萬元。
(三)3次:新臺幣20萬元。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裁處,再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違規次數: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裁處書送達後發生之違規行為,始列計次數。另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B=1
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B=2
註:
1.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4.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違害程度加權 (C)
廣告整體表現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註:前揭加權倍數中所稱整體表現,包括文字、圖畫、記號、影像及聲音等內容,綜合判斷之。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