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1.25. 府訴一字第11260864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停車費催繳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第NA23NA29A0122823號停車費 催繳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車輛,於民國(下同) 112年10月27日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格,經原處分機關開立無紙 化停車單(單號:NA270256S091100),通知訴願人於112年11月11日 前繳納停車費計新臺幣(下同) 360元。惟訴願人未依限繳費,原處 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等規定,掣發第NA23N A29A0122823號停車費催繳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於112 年12月5日前繳納停車費360元及催繳工本費15元。訴願人不服,於11 2年11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12月19日北市停管字第1123024 052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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