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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26. 府訴一字第112608673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
1月22日DC05002859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之車牌號碼xxx-xxxx汽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
(下同) 112年11月18日12時22分許,在本市北投區○○公園(下稱本市
○○公園)範圍內違規停放,違反行為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4款及第20款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以112年11月22日DC05
002859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
原處分於 112年12月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2月11日經由原處分
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為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
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
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第 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
機關為管理機關: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為市
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第 13條第4款及第20款規定:「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
或限制之事項。」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
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
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
稱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節錄)
項次
3
13
違反規定
第13條第4款: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13條第20款: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法條依據
第17條
第17條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情節狀況
未經許可停放車輛。
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處分
依違規次數
1.第1次:處1,200元以上至2,400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
1. 第1次:處1,200元以上至2,4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