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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25. 府訴三字第11260856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
2年8月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1230420961號、第11230420962號及112年9月1
2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12305177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關於112年8月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1230420962號函部分,訴願駁回;其餘
訴願不受理。
事實
一、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營業用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
(下同)111年11月16日8時39分許,行經本市大安區○○○路○○段
○○號前,因行進之際駕駛員未注意車前行道樹綁設之警示帶仍緊靠
人行道旁之路緣石行駛,導致原處分機關管理維護之行道樹(榕樹,
樹籍編號:DA0303231120,下稱系爭行道樹)遭系爭車輛撞斷全株毀
損。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 1項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26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市
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7
等規定,以112年8月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1230420962號函(下稱原處
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8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8月2日送
達。
二、原處分機關另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之賠
償標準,以 112年8月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1230420961號函(下稱112
年8月1日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車輛行經本市○
○○路○○段○○號前撞擊本處維管行道樹案,本處依規定追償,請
查照。說明:一、貴公司車輛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8時39分行經本市
大安區○○○路○○段○○號時,撞擊到行道樹,造成樹木全株毀損
,本處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 9條……之規定,要求貴
公司賠償,經計算賠償金額為新臺幣5萬2,841元整。二、請貴公司於
文到7日內以匯款方式繳納賠償金額,匯款資訊如下……。」
三、訴願人不服,以112年8月30日函向原處分機關陳情,經原處分機關以
112年9月12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123051775號函(下稱112年9月12日函
)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所屬 xxx-xxx撞擊本處轄管行
道樹一案,礙難同意撤銷,請查照。說明:……二、貴公司提供行車
影像光碟,似就事實認定之瑕疵論駁,惟所提供之影像內容不連續,
證據不全,尚難認定本案之行政處分瑕疵,礙難同意撤銷此案……。
」訴願人不服原處分、112年8月1日函及112年9月12日函,於112年10
月 25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月1日補具訴願書,11月13日
補正訴願程式,12月25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原處分部分:
一、查本件訴願人聲明訴願日期(112年10月25日)距原處分送達日期(1
12年8月2日)雖已逾30日,惟訴願人業以112年8月30日函向原處分機
關提出陳情,對原處分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是本件尚無訴願逾期問
題,合先敘明。
二、按市區道路條例第 3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
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
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
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
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依市區道路
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
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相關機關執行
。」第13條規定:「市區道路之綠化植栽及其設施,不得任意毀損、
遷移、擅自使用、踐踏通行或堆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致綠化植栽或
其設施毀損、變更時,應由行為人負賠償責任。」第26條規定:「違
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節錄)
單位:新臺幣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本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7
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對市區道路之綠化植栽或其設施,任意毀損。
第26條
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一、毀損行道樹者,處罰如下:
……
(四)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處4,800元至6,0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