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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30. 府訴三字第11260837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6月15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221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經營餐盒食品工廠之食品業者,經原處分機關執行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112年度餐盒食品製造業
稽查專案」,於民國(下同) 112年3月8日偕同食藥署人員派員至訴願人
經營之餐盒食品工廠(址設:臺北市南港區○○路○○段○○巷○○號○
○樓、地下,下稱系爭場所)稽查,查得系爭場所屬衛福部公告應符合食
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下稱管制準則)規定之餐盒食品工廠,惟有如附表
所列缺失,不符合管制準則第3條至第12條規定,乃當場開立112年3月8日
第1100644號食品衛生限期改善通知單,命訴願人於 112年4月10日前改善
完竣,並交由訴願人之現場人員○○○(下稱○君)簽名收受。嗣原處分
機關於 112年5月19日派員再至系爭場所複查,查認仍有如附表項次1至項
次6所列6項缺失不符合管制準則第 5條至第10條規定,訴願人上開缺失經
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乃當場開立 112年5月19日第0001452號調查事
證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112年5月29日前往原處分機關指定地點
接受訪談,並交由訴願人之衛管人員○○○(下稱○君)簽名收受;嗣原
處分機關於112年5月29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君)並製作
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為食品業者,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2項及管制準則第5條至第10條規定(缺失數為6個),經限期改正,
惟屆期仍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
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下稱裁罰標準)第3條第2項及其附表二等規
定,以112年6月1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221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92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6月17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12年7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31日、11月9日補正訴願
程式, 9月7日、11月9日補充訴願理由,113年1月17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
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雖記載:「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
月15日裁處書(發文字號第1123022100號)暨罰緩繳款單……」,惟
查該罰鍰繳款單僅係原處分之附件,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
合先敘明。
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7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食品業者:係指從事食品或食品
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
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第 8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
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
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第 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
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
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前
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5條規定:「本法所
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
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
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
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
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
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第1項、第2項
規定:「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為鑑
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
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前項
系統,包括下列事項:一、成立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
組)。二、執行危害分析。三、決定重要管制點。四、建立管制界限
。五、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六、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七、確認本
系統執行之有效性。八、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第 5條規
定:「管制小組應以產品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為
基礎,確認生產現場與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
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質,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
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研訂危害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第
6條規定:「管制小組應依前條危害分析獲得之資料,決定重要管制
點。」第 7條規定:「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建立管制界限,
並進行驗效。」第 8條規定:「管制小組應訂定監測計畫,其內容包
括每一重要管制點之監測項目、方法、頻率及操作人員。」第 9條規
定:「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
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
二、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
收、處理及銷毀。管制小組於必要時,應對前項變異,重新執行危害
分析。」第10條規定:「管制小組應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每年
至少進行一次內部稽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 1條規定:「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第3條第2項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附表二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節錄
)
違反法條
本法第8條第2項
裁罰法條
本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
違反事實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未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3條至第12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罰鍰之裁罰內容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裁罰基準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一)1次:新臺幣6萬元。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裁處,再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備註
違規次數: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前12個月內違反本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有關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部分相同條款裁罰次數計算。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資力加權(B)
一、符合下列資力條件者:B=1
……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或未具有商業登記者。
……工廠非法性加權(C)
一、依法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C=1
二、具有工廠登記(含臨時工廠登記)者:C=1查獲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缺失數加權(D)
一、缺失數為1者:D=1
二、缺失數為2者:D=2
三、缺失數為3者:D=4
四、缺失數為4者:D=8
五、缺失數為5者:D=16
六、缺失數為6者:D=32
七、缺失數為7以上者:D=64註:
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缺失數:以違反該準則第3條至第12條所列各條規定之條號數,認定為1個缺失數。書面紀錄及檔案彙整保存加權(E)
未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者:E=1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F)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E×F元
備註
一、違反本法第8條第2項,罰鍰額度應依所列之罰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二、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項次
缺失項目(不合格×,合格○)
不符合管制準則
初查
複查
1
管制小組就HACCP計劃書-團膳產品特性及儲運方式表未記載衛生規格、HACCP計劃書-餐盒產品製造流程圖之加工步驟與實際作業不符(例如:未將包裝材料紙餐盒、封膜之驗收、貯存列入)、危害分析工作表之加工步驟有遺漏或未作危害分析且豆腐驗收之生物性危害列入肉毒桿菌而未能提出佐證等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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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制小組就重要管制點判定表未依判定樹進行判定(例如:白米驗收YES→YES→CCP YES,但管制小組判定CCP NO)、HACCP計劃書-團膳產品HACCP計劃表就同一危害管制點未歸為同一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中(例如:僅列炸雞腿之重要管制點而未就炸豬排等炸物同一列入)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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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制小組初查時就HACCP計劃書-團膳產品HACCP計劃表之豬肉絲驗收之重要管制點及管制界限1欄未填載;複查時重要管制點仍未填載(空白),而管制界限欄位雖已填載,惟所填「冷凍溫度-18℃以下」與同表之顯著之安全危害1欄「化學性/抗生素/磺胺劑乙型受體素殘留」不相關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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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制小組初查時就HACCP計劃書-團膳產品HACCP計劃表之豬肉絲驗收之監測項目、方法、頻率、負責人員等欄位未填載;複查時該等欄位雖已填載,惟監測項目1欄所填「溫度」、監測方法1欄填載「重量及溫度測量」及其監測頻率1欄所填「第1批成品」未能提具合理依據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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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制小組就HACCP計劃書-團膳產品HACCP計劃表之豬肉絲驗收填載非有效之矯正措施(所填「每年與供應商簽定切結合約,每年進行委外檢測」,且管制小組未針對矯正措施加以檢討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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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制小組初查時就HACCP計劃書-團膳產品HACCP計劃表之豬肉絲驗收之確認方法1欄未填載;複查時該欄位雖已填載,惟所填「定期追?」而未敘明定期追?之內容為何,未能確認HACCP執行之有效性,且仍無每年1次之內部稽核紀錄可備查,又確認程序未包含監測儀器定期校正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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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制小組成員已變更惟成員名單未更新、管制小組成員教育訓練時數不足、管制小組未定期召開HACCP計畫相關會議並作成紀錄、無執行HACCP人員內部教育訓練紀錄、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相關計畫文件未更正為最新版本等
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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