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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2.15. 府訴二字第112608654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
2年11月6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0309011號及第11230309012號裁處書,提起
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2年10月21日於本市大安區○○○路○○段○○
號前方進行道路維護作業(道路維護施工證備查文號:北市工挖維字第11
204713號,許可施工期間:112年10月21日至112年10月27日,許可施工時
間:日間施工9時30分至16時),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是日10時3分
通報開工,16時26分通報收工,施工過程經原處分機關多次以電話通知,
惟至16時26分通報收工前,現場仍未辦理監造及施工人員通報作業,有未
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
之情事;且是日施工過程影像多次中斷,致未能完整回傳施工過程,有未
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並
即時上傳至系統平臺之情事;經原處分機關以 112年10月25日北市工道字
第112303020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 112年10月31日函陳述
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及未將施工過程全
程攝影並即時上傳至系統平臺,分別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
11條授權訂定之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
乃依同自治條例第18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
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26及項
次27等規定,以112年11月6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0309011號及第112303090
12號裁處書(下分別稱原處分 1及原處分2)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
萬元罰鍰。原處分 1及原處分2於112年11月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
年12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
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
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
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為規範除國道外之本市轄區道路挖掘,維護道路通暢,提升道路品
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新
設、拆遷、換修、擴充(以下簡稱管線工程),或其他用途等需要挖
掘道路之行為。……」第3條第1項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但山區道路及堤內水防道路之主管機關分別為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水利工程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挖掘道路,於施工及保固
期間應遵守之施工維護管理相關辦法,由市政府定之。」第18條規定
:「未依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九條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或違反第十一條授權訂定之辦法
者,除市區道路條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處罰外,處申請人或施工廠
商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
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臺北市道
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工務局……。」第1
2條規定:「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第13條
規定:「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並即時
上傳至系統平臺……。」
臺北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管理人員認證訓練管理作業要點第 1點規
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道路施工申請人於施工期間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及施工管理
人員(以下簡稱受評人員)之訓練、認證及管理事項,以提升本市道
路施工品質及加強施工自主管理,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
受評人員須經工務局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始得派駐道路施工現場……。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
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及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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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主管機關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18條。
二、依本辦法第12條。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1次違反者,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
……27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未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或未即時上傳至系統平臺。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18條。
二、依本辦法第13條。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1次違反者,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