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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2.16. 府訴三字第11260856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公司○○營業處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
2年9月28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02696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2年9月5日在本市大同區○○街
○○號前(下稱施工地點)進行道路施工(許可證號:北市工挖字第xxxx
xxxxx號,許可施工日期: 112年9月5日至112年9月6日,許可施工時間:
日間施工 9時30分至16時),經原處分機關查核訴願人於臺北市道路挖掘
管理系統(下稱道路挖掘系統)上傳錄影畫面及通報紀錄,查得訴願人11
2年9月5日遲至19時47分收工,未依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定之施工時間(9時
30分至16時)進行施工。經原處分機關以112年9月15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
02599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12年9月21日北市字第112109
9868號函(下稱112年9月21日函)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施
工並無因災害或其他緊急事件而得於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定施工時間外施工
之情事,其於核定施工時間外進行施工,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第 10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18條與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
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
準)第3點項次12規定,以112年9月28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0269691號裁處
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
12年10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2年11月14日、113年1月3日補正訴願程
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為規範除國道外之本市轄區道路挖掘,維護道路通暢,提升道路
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
下:一、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
新設、拆遷、換修、擴充(以下簡稱管線工程),或其他用途等需要
挖掘道路之行為。……」第3條第1項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但山區道路及堤內水防道路之主管機關分別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水利工程處。」第 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
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但屬緊急性搶修工程,得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機關報備,
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道路
挖掘許可證……。」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於領取許可證後,應
依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等施工;其因緊急需要,須於核准施工日前
施工者,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提前開工。」第10條規定:「道路挖掘
之施工時間,由主管機關核定。但住宅區以日間施工為原則。前項核
定施工時間外,除因災害及其他緊急事件,不得施工。」第11條規定
:「申請人申請挖掘道路,於施工及保固期間應遵守之施工維護管理
相關辦法,由市政府定之。」第18條規定:「未依……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者,除市區道路條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處罰外,
處申請人或施工廠商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
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臺北市道
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4條:「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應至系統平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11條規定:「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依施工計畫書及交
通維持計畫或交通管制措施之內容確實執行。」第12條規定:「申請
人應向主管機關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第13條規定:「道路挖掘
施工期間,申請人應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並即時上傳至系統平臺。
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
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單位:新臺幣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及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2
未依核定施工時間施工。
依本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8條。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1次違反者,處3萬元至4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