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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2.15. 府訴三字第112608641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
1月7日DC12002852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之車牌號碼 xxx-xxx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
(下同)112年11月7日14時27分許,在本市○○公園違規停放,違反行為
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3條第4款及第20款規定,乃依行為時同自
治條例第 17條規定,以112年11月7日DC12002852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1月23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1月2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為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
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
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第 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
機關為管理機關: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為市
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第 13條第4款及第20款規定:「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二十、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款規定
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節
錄)
項次
3
13
違反規定
第13條第4款: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13條第20款: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法條依據
第17條
第17條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情節狀況
未經許可停放車輛。
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處分
依違規次數
1.第1次:處1,200元以上至2,400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
1. 第1次:處1,200元以上至2,4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