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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2.27. 府訴二字第11260865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10月19日廢
字第41-112-10201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3日22時15分許
,發現訴願人將資源垃圾(即紙箱,下稱系爭垃圾)棄置於本市萬華區○
○街○○號旁行人專用清潔箱旁(清潔箱上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23日第X1123
201號舉發通知單。嗣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11
2年10月19日廢字第41-112-10201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3,6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 112年12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2年12月2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依 112年12
月 22日訴願書記載:「……112年9月23日22時15分.本人○○○ 一.
騎車經過○○街○○號看到.1個資源回收桶.加1個垃圾桶 本人把1個
折好的小紙箱殼……放在 2個資源回收桶上面……懇請……詳查……
原處分請求撤銷」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12條規
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
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
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0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
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
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 2條規定:「本辦法用
詞,定義如下:……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
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
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五
、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
棄物。……。」第 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
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
清除或處理。」第 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
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二、資源垃圾:(一)依執行
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
垃圾回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
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
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一般垃圾:(一)依
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
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
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
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2
裁罰事實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
違反法條
第12條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2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2……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項次
違反法條
第12條
條文內容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2
A=1~3
C=1~2
裁罰事實
違反條文
裁罰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一般垃圾、資源垃圾、廚餘及巨大垃圾未依規定排出或隨意棄置
第12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暨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及本局依第12條公告之其他事項
第50條第2款
3
未依規定排出或棄置廢棄物,易造成髒亂點影響市容程度甚鉅,污染程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