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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2.29. 府訴二字第112608665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9月18日毒字第34-112-09000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領有臺北市毒核字第xxxxxx號核可文件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
管制編號:xxxxxxxx;運作場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信義區○○○路○○段○○號○○樓;負責人:○○○),原處分機關於
民國(下同)112年8月21日派員至上開運作場所稽查,查獲訴願人貯存有
濃度達0.1%以上之「氫氟酸」,涉有未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氫氟酸」核可
文件而有運作行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之
情事,當場拍照採證,以112年8月23日北市環水字第1123060668號函請訴
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2年8月25日書面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有未經許可擅自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氫氟酸」之情事,違反毒性
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乃以112年9月7日北市環水字第
1123004977號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下稱 112
年9月7日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嗣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
第2款規定,以112年9月18日毒字第34-112-09000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
習執行辦法第8條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原處分於112年12月5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2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
15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第2款、第5款規定:「本法
用詞,定義如下:……二、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
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五、運作
: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
廢棄等行為。」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
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
注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第 25條第1項規定:「運作關注化
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
運作。」第 61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
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
止其許可文件:……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
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第 6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
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
府為之……。」第68條規定:「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
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
、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
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環境教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
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
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
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
、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
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附件一(節錄)
項次
1
違反法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裁罰依據
第23條、第24條
違反行為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者。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A)
裁處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
裁處金額逾新臺幣1萬元
A≦35%
35%<A≦70%
70%<A
停工、停業
環境講習(時數)
1
2
4
8
8
列管編號Listed No.
L002
序號Seri es No.
01
中文名稱Chinese Name
氟化氫 (氫氟酸)註5
英文名稱註1English Name
Hydrogen Fluoride
分子式註1Chemical Formula
HF
化學文摘社註1登記號碼CAS No.
7664-39-3
管制濃度註2 control concentration standard %
0.1
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註記註3 as being hazardous
是
管制運作行為Specified handl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of concern
運送
製造、輸入 、 販賣、運送 、 使用、貯存
分級運作量註3 graded handling quantity(公斤)
100
300
定期申報頻率 regular reporting frequency
每月
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exception
軍事機關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
包裝容器規定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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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record
逐月記錄
公告日期
110.08.20
112.01.12規定事項
氟化氫(氫氟酸)
指定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之核可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