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3.13. 府訴一字第11360803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民國 113年1月3日動保防 字第112602429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檢舉○○網站平台之賣家販賣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等案件, 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下稱動保處)依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 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 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及農業部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民國(下同) 112年12月27日防檢一字第1121472946號函意 旨,以113年1月3日動保防字第1126024291號函(下稱113年1月3日函 ,該函通知訴願人提供被檢舉人姓名等相關資料之日期及誤繕獎勵辦 法修正發布日期部分,業經動保處以 113年1月26日動保防字第11360 109171號函更正在案)載以:「主旨:有關臺端檢舉○○網站賣家… …販賣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案件,請於113年1月15日前提供被檢舉人 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訴願人不服該函, 於113年1月15日經由動保處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動保處檢卷答辯。 三、查動保處 113年1月3日函係該處對訴願人檢舉案件依獎勵辦法相關規 定,以書面記載領取檢舉獎金所應檢附事證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知訴 願人,核其性質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 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 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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