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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3.14. 府訴二字第113608067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3年1月10日北
市勞職字第1126124457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承攬本市大同區○○○路○○段○○巷○○弄○○號(下稱系
爭地點)外牆修繕工程,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
勞檢處)依民眾陳情於民國(下同) 112年12月1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
查,查得訴願人(一)對於高度 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外牆施工架
)從事外牆修繕等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
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
13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下稱設施標準)第 19條第1項規定。
(二)對於工區外牆施工架踏板之構築,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47
50型式之施工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及設施標準
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檢處乃當場製作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
下稱會談紀錄),並經會同檢查之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
二、勞檢處嗣以112年12月25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1260343572號函檢送勞動
檢查結果通知書命訴願人即日改善;並以 112年12月25日北市勞檢建
字第 11260343571號函檢送相關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上開違規事實明確,且屬丙類事業單位,爰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
法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8點、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第4點項次6
等規定,以 113年1月10日北市勞職字第11261244571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合計處6萬元罰
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原處分於113年1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13年1月1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6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規定:「雇主
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三、防
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
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43條第2款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 49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
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
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
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
主管機關核准者。」第 25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
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
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
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19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
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
、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
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
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規定:「主管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
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2項規
定:「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者
,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
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
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1.
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在
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2.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非屬前二款之規定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附表:(節錄)
項次
6
違反事件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13)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法條依據
第43條第2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3.丙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項次
4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委任事項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