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7.12.17. 府訴字第八七0九一七二九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右訴願人因終止契約爭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係財團法人○○電臺(以下簡稱○○電臺)英語節目譯播,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經該電臺以婉中人字第0五九二號簡便行文表通知訴願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契約屆 滿,即終止勞動契約,並按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資之資遣費。訴願人不接受該資遣之 理由,向本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嗣又函稱該電臺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九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規定,經原處分機關查證後,發現該電臺確有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九條規定情事,至於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因本案之資遣並非因該勞資爭議事 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確有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情事為由而終止勞 動契約,應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規定,爰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市勞二字 第八七二二四00七00號函復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北市勞二字第八七二三六八八八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撤銷本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市勞二 字第八七二二四00七00號函復臺端有關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終止契約爭議案.... 。」是則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公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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