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06.16.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五二四四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名○○○)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育兒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 日北市文社字第0九三三0三九八二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 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 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六十二條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 二、卷查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訴願人長子○○ ○(九十一年○○月○○日生)之育兒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新 年度(九十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審核結果訴願人全戶六人 之存款本金、股票及其他投資,不符臺北市育兒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七款平均分配每人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限額規定。原處分機 關乃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文社字第0九三三0三九八二00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本所經查調臺端全家人 口(計六人)最新年度(九十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據以審核 ,不符【臺北市育兒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兒童全家人口 存款本金、股票及其他投資,平均分配每人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 規定,所請欠(歉)難補助。‥‥‥」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 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雖遞送訴願書,惟未簽名或蓋章,不符前揭 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程序,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 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北巿訴(戊)字第0九三三0三二0四一0號函通 知訴願人依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 正,該函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此有訴願人蓋章收受之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 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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