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6.05.31. 府訴字第09670140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訴願人因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12月29日動衛 三字第095707661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95年12月13日委請「○○醫院」為其雌性寵物犬施行絕育 手術,並於95年12月20日檢具「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新臺幣 1,500元。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因95 年犬貓絕育補助經費用罄,依原處分機關95年 1月 9日動衛三字第095700 140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10點規定:「補助總頭數:雄犬貓計950頭,雌 犬貓計1,900頭,全年共計2,850頭,依『先申請,先審核』原則,超過額 度則不予以補助。」乃以95年12月29日動衛三字第 095707661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依規定不予受理,並檢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 訴願人不服,於96年 1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法用 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六、飼主:指 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 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 ,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 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寵物, 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第12 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 用。」 臺北市政府95年12月14日府建三字第 09570720301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府主管動物保護、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相關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本(95)年12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一)本府將下 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所屬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該所名義執行 之。一、動物保護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中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95年 1月9日動衛三字第09570014000號公告: 「主旨:公告95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12條及臺北市政府91年1月28日府建三字第09103996901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民國95年1月1日至12日29日止。二、實 施目的:鼓勵市民主動為其管領之犬貓完成外科絕育及晶片註記建籍 ,以防範寵物繁殖過量及落實本市寵物管理工作。三、補助對象:籍 設本市並已為其寵物完成寵物登記且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仍在有效期 限內之犬、貓飼主,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 得申請......四、受理單位: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八、補助 金額:雄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800元整,雌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整......九、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 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 日期為準)起10日期限內(含假日,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 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提出申請......若有資料缺 漏或須補件者,請於通知之期限內補齊,以利作業。十、補助總頭數 :雄犬貓計 950頭,雌犬貓計1,900頭,全年共計2,850頭,依『先申 請,先審核』原則,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原處分機關以95年補助經費已用罄,補助頭數超過額度不予補助乙節 ,經查原處分機關並未及時公告週知並函知各動物醫院俾轉告申請人 參照斟酌,致訴願人無法事先得知,喪失補助,對該處分自難信服。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於95年12月13日委請「○○醫院」為其雌性寵物犬施 行絕育手術,並於95年12月2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新臺 幣 1,500元,此有貼妥原處分機關95年12月20日收文條碼之「臺北市 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附卷可稽。案經原處分機關依95年 1月 9日動衛三字第095700140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10點規定予以審查, 並查認訴願人申請補助之時,95年犬貓絕育補助經費業已用罄,此有 原處分機關所提供之95年絕育數量統計表影本附卷可憑。是原處分機 關以95年12月29日動衛三字第 09570766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依規定不 予受理,並檢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及時公告週知並函知各動物醫院致其喪失 系爭補助云云;查有關95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95年1月9日以動衛三字第 09570014000號公告在案,其公告事項第10 點並規定:「補助總頭數:雄犬貓計950頭,雌犬貓計1,900頭,全年 共計 2,850頭,依『先申請,先審核』原則,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 。」是有關95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既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1月9日 公告週知在案,訴願人就此主張,自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公告意旨所為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