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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請一律送交海關處 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8.3. 臺七十九陸經字第9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8月3日
    主旨:關於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請一律送交海關處
       理。(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8.3. 臺七十九陸經字第九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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