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請一律送交海關處 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8.3. 臺七十九陸經字第95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9年8月3日 主旨:關於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請一律送交海關處 理。(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8.3. 臺七十九陸經字第九五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