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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持用中共護照或外蒙古護照者,是否即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1.12.14. (八一)陸法字第59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14日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係指在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該等地區繼續居住逾
四年之人民。又依同條例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除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
國籍者外,其他在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
。有關持用中共護照或外蒙古護照者,是否即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請參酌上開意旨審認
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1.12.14. (八一)陸法字第五九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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