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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自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是否為輸入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6.8.(82)陸文字第82071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8日
主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著作自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是否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所
稱之「輸入」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七五四一一號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係規範兩岸
人民之往來及解決所衍生之各種法律事件,屬特別法。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四十
條條文之規定,不論大陸地區物品係「輸入」,抑「攜帶進入」,皆應「依輸入物品
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故大陸地區著作自大陸地區進入臺灣,應屬著作權法第八十
七條第四款所稱之「輸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82.6.8.(82)陸文字第八二0七
一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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