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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奉交下內政部函報有關執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 可辦法」第七條規定事宜一案,本會業會商相關機關意見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3.10. 陸經字第09200018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10日
    主旨:奉交下內政部函報有關執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
       可辦法」第七條規定事宜一案,本會業會商相關機關意見如說明。敬請 鑒察。
    說明:
     一、依據 鈞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院臺內議字第0九一00六四九六六號交議案件通
       知單及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院臺內字第0九二000五七五0號催辦案件通知單辦理
       。
     二、經會商法務部、經濟部投審會、商業司、內政部社會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
       相關機關之意見,謹就本案研提意見如次:
      (一)有關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權利主體之認定,以及其是否可因業務需
         要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等事宜,內政部所提涉及兩岸關係條例第
         七十條之規定,係因實務上尚未採取通案許可方式處理,並非該部所稱欠缺明文
         規定。另依立法院審議中之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第七十條規定已予刪除,並
         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二,對大陸地區公司或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或從事業務活動,予以更明確之規定,參
         照上述修正條文之精神,原則同意內政部擬就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
         臺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採取個案受理之方式辦理。
      (二)至前述個案受理之處理機制及程序,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法務部、經濟部投審會、商業司、內政部社會司及海基會等有關機關之來函影本
       各乙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3.10. 陸經字第0九二000一八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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