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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軍公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一事,如非屬必要,原則暫緩許可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5.22. 陸法字第09200097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2日
    主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業經行政院於本(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並將大陸地區列為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
       的地區,為全面防止境外疫情之移入,軍公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九條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一事,如非屬必要,在大陸地區疫情明朗確定安
       全前,原則暫緩許可,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本年三月二十八日院授人考字第○九二○○五三三三五號函,為全面防止境
       外疫情之移入,軍公教人員自即日起暫停因公前往大陸、香港、越南等地區,各機關
       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前往上述地區者,須敘明理由報院同意始得前往。
     二、本會四月二十五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因應疫情兩岸人員往來相關處理措施及原則,
       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許可規定,斟酌疫情狀況,並防止境
       外疫情移入之整體公益考量,對於軍公教人員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如非屬必要,
       在大陸地區疫情明朗確定安全前,決議原則暫緩許可。
     三、個案如有具體急迫性需求,由服務單位洽人事行政局審酌許可。經個案許可之名單,
       由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彙整,通報衛生單位,列為追蹤觀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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