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軍公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一事,如非屬必要,原則暫緩許可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5.22. 陸法字第09200097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2日
主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業經行政院於本(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並將大陸地區列為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
的地區,為全面防止境外疫情之移入,軍公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九條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一事,如非屬必要,在大陸地區疫情明朗確定安
全前,原則暫緩許可,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本年三月二十八日院授人考字第○九二○○五三三三五號函,為全面防止境
外疫情之移入,軍公教人員自即日起暫停因公前往大陸、香港、越南等地區,各機關
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前往上述地區者,須敘明理由報院同意始得前往。
二、本會四月二十五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因應疫情兩岸人員往來相關處理措施及原則,
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許可規定,斟酌疫情狀況,並防止境
外疫情移入之整體公益考量,對於軍公教人員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如非屬必要,
在大陸地區疫情明朗確定安全前,決議原則暫緩許可。
三、個案如有具體急迫性需求,由服務單位洽人事行政局審酌許可。經個案許可之名單,
由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彙整,通報衛生單位,列為追蹤觀察對象。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