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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SARS疫情自動延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後之後續處理原
則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7.09. 陸法字第09200130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9日
主旨:有關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SARS疫情自動延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後之後續
處理原則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SARS疫情自動展延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後之處理
事宜,業經本會提「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第
三十四次會議決議,請 貴局參酌前揭會議決議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辦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規定,儘速公告凡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限
自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含自前次公告自動展延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至九十二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屆至者,得再次自動延長停留期限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惟據衛生署所掌握大陸地區之疫情資料顯示,大陸地區疫情仍不穩定且具資訊隱閉性
,為避免大陸配偶於七月底停留期間屆至往返兩岸造成人員大量流動,恐衝擊臺灣地
區之防檢疫作為,爰將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展延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作為緩
衝期,屆時若疫情已告穩定且無特殊狀況,將不再續延,請 貴局於七月底公告並發
函告知大陸配偶前揭認息,以免逾期停留,並請一併提醒渠等注意防範SARS,作
好自我健康管理。
三、至於大陸配偶於本案展延停留期間,其所持用大陸地區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效期屆至
或逾期者,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續協調大陸有關當局,基於人道及防疫考量,
請大陸當局通案從寬辦理渠等相關證件事宜,以便於在臺大陸配偶往來兩岸。屆時若
仍有個案待協調情事,仍請予以積極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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