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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恢復軍公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 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7.16. 陸法字第092001349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16日
    主旨:關於恢復軍公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
       、探病事宜,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會本年五月二十二日陸法字第0九二000九七二六號函及六月十七日陸法字第0
       九二00一0六00號函略為,軍公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
       條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一事,如非屬必要,原則暫緩許可。
     二、考量疫情趨緩情勢,配合軍公教人員因人道探往等赴大陸地區之需求,行政院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於七月十五日報奉行政院核定,調整如
       次:
      (一)軍公教人員因探親、探病等事由赴陸,自即日起恢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九條及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職人員赴陸從事講習、研究等,自即日起由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行審核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並依第十五條或第
         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許可,但公立大專校院長及社教機構聘任之首長,須先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同意。
     三、行政院併核定軍公教人員因公赴大陸地區,自八月一日起全面恢復常態性之申請及審
       查機制。上揭事項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另行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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