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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說明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3.03.01. 陸法字第093000353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3月1日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公告,本會將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公告。臺灣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個案或諮詢需要,請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並由其轉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說明:依據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
       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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