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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已清查發現機關(構)違反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未滿十年
擔任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之個案,請轉知各機關(構),確實審酌有無悖於誠信原
則,予以妥適處理個別雇用關係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3.03.10. 陸法字第09300021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3月10日
主旨:有關現已清查發現機關(構)違反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未
滿十年擔任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之個案,請轉知各機關(構),確實審酌有
無悖於誠信原則,予以妥適處理個別雇用關係,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陸法字第0920023257號函,及黃學
建、鄧兆強等人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致本會陳情函。
二、按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以下簡稱本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
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
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本條對國
家安全維護之立法意旨,考量兩岸情勢特殊,及未能完全排除接觸或侵害國家機密與
安全之可能性,本條所定「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並未排除機關(構
)僱用之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合先敘明。
三、惟有關現已清查發現之十件違法僱用之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個案,仍請貴局
轉知各機關(構),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陸法字第0九二00二三二五七號
函說明四意旨,綜合考量個案當事人之年齡、經濟狀況、生計來源、家庭背景等因素
,確實審酌如加以解僱,是否有顯有不公或不合理等違反誠信原則情事,本於職權妥
適處理已發生之勞僱關係,以兼顧情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3.03.10. 陸法字第
0九三000二一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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