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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 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否參與政府採
購事宜之相關規定,自 101年 3月30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03.30. 陸經字第101030013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30日
主旨:本會98年 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否參與政府採購事宜
之相關規定,自本( 101)年 3月30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會於98年 7月15日通函相關機關,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在未訂定相關
規範之前,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
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
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
購法第67條第 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本年 2月 3日及 2月20日分別以工程企
字第 10100022870號函及第 10100037020號函函告本會略以: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
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依世界貿易組織( 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政府採購法及
工程會相關釋例處理,尚無窒礙,並已函請相關機關依該會相關函文及釋例注意辦理
採購事宜。
三、鑒於工程會已函知本會,說明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相關規範,
本會旨揭通函自本年 3月30日起停止適用,回歸工程會相關規範管理。日後各機關辦
理採購涉及在台陸資企業之相關問題,請洽工程會釋疑及協助處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各省市及
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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