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境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若罰鍰均應加計利息,本府各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則勢必大量增加無以提高行政效率,故 政經濟及可行性觀點而言,似亦以不加計利息為妥。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3.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9日
    一、本件有關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退回罰鍰是否加計利息部分疑義乙案,依卷附資料本府八十
      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府訴字第八八0九四一八三00號訴願決定書理由貳、加計利息部分
      所載略以:本件論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科以罰鍰之行政罰鍰處分,於處分經撤銷或無
      效而無法律上原因,應否加計利息退還時,是否應考量公法上不當得利情形應否加計利
      息,固尚乏一致之見解,且除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外其他法律尚付闕
      如。又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律字第二六一四一號函釋後段「惟就相當於利
      息部分之損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自得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請求之。」從而
      本案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之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是以本案就相當於利息部分之損害請求,如原罰鍰處分有故意過失,符合國家賠償法
      之規定,似可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加給利息,惟應依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規定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按在公法上,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有
      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參見陳清秀著,稅法之基本原理,增訂三版,第三九三頁)
      。本件廢棄物清理法既無應退罰鍰加計利息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加計利息。
    三、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加計利息之規定,只適用於本稅,並不適用於罰鍰。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九條但書明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業已明定罰鍰及應退罰鍰不得加計利息。
    四、倘若因行政救濟而退還之罰鍰應加計利息,則本於不當得利之同一法理,應徵收之罰鍰
      遲延繳納亦應加計利息,其結果,兩相比較,未必對於人民有利,此所以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九條但書明定罰鍰及應退罰鍰均不加計利息之由來。
    五、再按若罰鍰均應加計利息,本府各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則勢必大量增加無以提高行政效
      率(按一般罰鍰金額甚低,有無加計利息,影響雙方權益不大,若加計利息,徒增作業
      困擾),故從行政經濟及可行性觀點而言,似亦以不加計利息為妥。至於訴願決定理由
      以罰鍰為公權力行使,應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作為罰鍰應加計利息之理由,亦非妥適
      。蓋其公權力之賦予,係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而設,倘有違反注意義務
      ,乃涉及有無故意過失,應否負擔國家賠償責任之問題,似不宜與應否加計利息混為一
      談。
    六、貴大隊倘仍有疑義,建請向中央主管機關聲請解釋,以為處理依據。本案涉及層面廣泛
      ,影響本府作業程序至鉅,建請審慎處理,以不加計利息為妥。但可考量循國賠途徑,
      如原處分有故意過失,個案准予加計利息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