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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特製三輪機車補助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09.04. 社家障字第10200019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4日
主旨: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特製三輪機車補助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8月22日北市社障字第 10241868000號函。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完整之輔具補助,本部近 2年經邀集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團體、專
業團體,歷經28次會議,完成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辦法及輔具補助基準表之修訂,主
要增修內涵如下: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罕見疾病得不受補助基準表限制、特殊需求
者得提出專案申請制度、主管機關應依個案需要提供到宅評估、輔具申請程序、補助
項目自85項增加為 172項、依市價合理調整補助金額、實施產品分級、各項輔具之功
能或規格、依輔具實際使用年限調整申請期限、明定醫療器材應經醫材查驗合格、賦
予輔具供應商保固責任、標準化輔具評估報告書等,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部訂定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個人行動輔具第22項次特製機車補助,於「補助相
關規定」三之其他規定(五)明定:「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
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本項規定之緣由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機車合理使用年限問題:本次修訂補助辦法時,考量補助金額提高(加裝輔助輪
之 A款提高20%;改裝為輪椅直上型提高37.5%)且機車之合理使用年限,為使
資源有效運用,原擬合理延長補助年限。惟部分身心障礙者認三輪機車加裝第三
輪之緣故,提高損耗率致使用逾 6年即不堪使用,騎乘者有安全疑慮,故補助基
準表係考量安全之需而訂定上述規定。
(二)所稱資源浪費問題:上列規定係僅針對申請新的特製三輪機車補助者,於申請新
車補助時之應備條件,並非規定凡接受補助者均應於該機車使用滿 6年即應報廢
,故不涉及資源浪費問題,而係基於補助經費之有限性,如原補助之機車尚可騎
乘,未達需報廢之程度,仍應善盡補助資源之效益。惟考量安全性與合理性,如
民眾認原補助機車不堪使用需再申請時,可於舊車報廢後再申請補助,如認舊車
尚堪使用而無安全疑慮,則請貴局本權貴輔導民眾繼續騎乘,並可保留申請項次
額度(補助辦法規定每 2年得申請 4項輔具),將補助經費保留給其他有輔具需
求之身心障礙者。
四、另陳情人所稱可否將已使用10年,上、上一次所補助機車報廢,以申請本次補助之訴
求,按本項補助規定「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車),應於請款時
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所指原機車按修正補助規定係為保障申請人及用路人安全之
意旨,實已含括歷次經本辦法補助之機車均應完成報廢,一併敘明。
五、另因實施新制後有部分民眾並未知悉上述規定已將舊車轉售,或有機車遺失等特殊情
形,依據本部 101年度召開全國輔具聯繫會議之決議,再度申請「特製機車」時,原
則上仍應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但如實
務上民眾確有無法取得報廢證明之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5項規定,授權由各縣市政府專案評估辦理。
六、再查來函說明六所載「發現各縣市對於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審議標準仍有
歧異,建請全國應有一致性作法」…云云,因指涉未明且無從辨識係貴局意見或轉述
民眾看法,經業務單位電洽後,所指係轉述民眾指稱「基隆市、桃園縣補助特製三輪
機車無須檢附原車報廢證明」,案經本署聯繫上開縣市,均明確表示並無所指述問題
,一併說明。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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