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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住宅補助申請人已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可否再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2.09.05. 社家支字第10200660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5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住宅補助申請人已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可否再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
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8月12日南市社兒字第1020716516號函。
二、有關特殊境遇家庭,係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特境條例)第 4條相
關規定,本案申請人雖具低收入戶資格,但得依前開規定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
。惟依特境條例第 5條「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
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補助」。
正本: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家庭支持組(家庭資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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