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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保母人員托育人數計算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2.10.03. 社家支字第1020066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3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保母人員托育人數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9月17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0242350301號函。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條及第25條分別規定略以:「兒童,指未滿12歲
之人」、「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
供收費之托育服務」,意即保母人員倘收托未滿12歲者,均應列入托育人數之計算,
先予敘明。三、復查旨揭原則屬「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
助實施計畫」附則,係為建構及落實保母托育管理制度而制定,並規範托育人數計算
應以保母人員同一時段實際照顧兒童數為準,合先敘明。
四、綜上,托育人數之計算,應列計保母人員收費托育未滿12歲之兒童,及保母人員同時
照顧其自身之 6歲以下子女。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家庭支持組(發展支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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