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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請釋示有關「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保母管理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2.11.13. 社家支字第10200661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保母管理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0月14日中市社婦字第1020087271號函。
     二、依本原則六附則(二)規定「親屬保母倘收托照顧超過 1名(含 1名)三親等以外之
       幼兒,即適用本原則辦理。」倘有親屬保母違反該規定且不願轉為一般保母,除請貴
       局善盡告知受託非親屬幼兒之家長無法領取補助外,仍應積極輔導該名保母轉換為一
       般保母,以兼顧受託非親屬照顧幼兒之家長權益;惟在尚未轉為一般保母前,考量受
       託三親等幼兒申請補助權益,暫予保留親屬保母資格。
     三、另依本原則規定親屬保母每年應參加 8小時與兒童照顧有關之研習訓練或親職教育課
       程,並未限定訓練區域;倘該名保母參與其他縣市政府所辦理之親職課程及相關研習
       訓練,經報貴局核定後,准予認定。
     四、有關公司、行號負貴人得否續為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 1節,按本原則三、(二)、即
       已載明保母應遵守「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倘保母人員於非托育時段兼職,且不違背上開原則規範,惠請貴局審酌實務上在不影
       響幼兒托育品質下,逕依權責核處。
    正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桃
       園縣政府社會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署家
       庭支持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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