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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效期屆滿前依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經鑑定結果,其障礙事實
消失,以原手冊(證明)領取之補助,應否追溯至重新鑑定完成日 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1.18. 社家障字第10200131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主旨: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效期屆滿前依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經鑑定結果,其障
礙事實消失,以原手冊(證明)領取之補助,應否追溯至重新鑑定完成日 1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0月25日南市社身字第1020917428號函。
二、有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於重新鑑定期間可繼續享有福利之期限,內政部前
於 101年 8月29日臺社內字第1010287128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如附
件)。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6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
礙證明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三、承上,本案所述案例是否符合前述規定,請貴局釐清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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