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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使用者可否重複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疑義 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1.21. 社家障字第10200058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使用者可否重複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
期照顧服務、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11月12日府社老字第1025640900號函。
二、查「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
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
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
用補助。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四、未
聘僱看護(傭)。」依上開規定,使用居家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當其家庭照顧者
需要喘息或臨時事故時,得申請於不同時段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減輕照顧上
的壓力及負擔。
三、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71條規定略以:「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
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
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爰此,經需求評
估結果有自立生活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需求提供所需之個人助理服務及居家照
顧服務,惟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複使用個人助理服務及居家照顧服務。
四、為發展我國照顧服務產業及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持續性照顧, 101年 9月11日
新訂「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5條規定略以:「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
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180元為原則,補助時數如下:……。身心障礙
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
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
本補助項目。」,僅明定聘僱外籍看護(備)之身心障礙者不得申請身體照顧服務及
家務服務,聘僱本籍看護(傭)之身心障礙者則不受限制。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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