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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可否擔任該機構護理人員職務疑義 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1.28. 社家老字第10200062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可否擔任該機構護理人員職務疑義 1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1月19日桃社老字第1020048687號函。
     二、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8條第 1項明定,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置專任院長
       (主任) 1名,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善盡業務責任;另私立老人福利機
       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 2項明定,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
       ,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其立法意旨係
       鑑於前揭人員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管理者或監督者,為避免管理監督角色
       相互衝突,致影響機構運作,爰規範其不得兼任機構工作人員。
     三、另自然人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該機構之院長(主任)係由負責人所聘任,倘負責人
       復兼任該機構之護理人員,因管理監督角色相互衝突,院長(主任)自無從督導其善
       盡業務責任。基此,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機構之護理人員。
    正本: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嘉義縣社會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署老
       人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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