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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 0– 3歲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2.24. 社家障字10200069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 0– 3歲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2月 4日桃社障字第1020052017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71條第 2項之授權規定,中央訂定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並自101 年 7月11日發布施行,惟依身權法
第 106條第 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
,得依身權法中華民國96年 6月 5日修正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爰本署另函頒「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作為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居家服務補助之依據,合先敘明。
三、依據上開辦法第 2條及上開計畫第 4點之規定,居家服務之補助對象為有生活自理照
顧需求或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且符合認定標準之身心障礙
者,鑑於 0– 3歲之嬰幼兒日常生活功能尚在發展,無法依據評估工具判定是否失能
,且因居家服務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的照顧為主,協助之目的係為促進身心障礙者
個人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惟考量 0– 3歲嬰幼兒發展需求,仍宜由父母
提供生活照顧,爰此,針對 0– 3歲身心障礙者之服務,請評估整體家庭之需求後,
提供所需之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訓練及研習等服務。
正本: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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