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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身心障礙手冊效期屆滿前未依規定完成重新鑑定,可否於事後追溯給予展延 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1.15. 社家障字第10300053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主旨:有關函詢身心障礙手冊效期屆滿前未依規定完成重新鑑定,可否於事後追溯給予展延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3年 1月 7日府社障字第1035600610號函。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6條第 3項對於「申請辦理重新鑑
定及需求評估」之展延期限,內政部前於 101年8 月29日臺社內字第1010287128號函
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如附件)。本案所述案例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仍請
貴府釐清個案事實本於權貴逕予卓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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