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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配偶應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之計算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3.02.13. 衛部保字第10301035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3日
     一、按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
       資格之前一日24小時停止。但死亡者,於死亡之當日終止。」本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
       」
     二、基上,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其配偶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
       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之計算,應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起往前連續推算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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