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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3.03.06. 社家支字第10309000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6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 103年 1月21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030011903號函。
二、查本部(原內政部)95年11月16日臺內社字第 09501773761號函示,基於落實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解決家庭生活困難之意旨,並考量社會福利宜依
實際需求狀況來提供扶助,爰特殊境遇家庭條件資格應採現行事實狀況認定。
三、本案有關申請人第一段婚姻於93年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又歷經
第二段婚姻且離婚,目前單親扶養子女,擬依本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申請特
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1節,基於申請人現行事實狀況巳非本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情形,自不得再依該款情況申請資格認定並予扶助。
四、倘申請人目前單親扶養子女,如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擬申請特殊
境遇家庭身分證明,仍請貴府依本條例第15條「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
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
定之」規定,本諸職權認定。
五、又類此案件如申請人確有子女教育補助需求,併請提供教育部相關助學補助措施資訊
予以積極協助。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社會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
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玫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
署家庭支持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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